见鬼!他怎么又上热搜了 第106节
万万没想到,自己会因为这件事被通缉。
“银行卡和电话卡禁止买卖,你不知道吗?”高恒不由黑了脸。
“但这也不犯法吧?”
成左还想为自己辩解一下。
很显然,成左并没有否认他知道电话卡和银行卡是禁止买卖的,但在他始终认为这种事情跟犯罪搭不上边,所以心里还带着一丝侥幸。
有着这样想法的,显然不止成左一个。
依旧还开着的直播间里,已经有网友针对这个问题吵了起来。
【帮信罪,原来真的有这个】
【银行卡不允许私下交易转卖,这个我是知道的,但涉及到犯罪,我还是第一次听说】
【是真的,我刚刚上网查了】
【网上查的,不一定就是正确的,别什么都信】
【的确是真的,我有一个堂叔,就是因为这个进去的】
【不止是帮信罪,买卖银行卡,还可能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真的吗?我不信!】
就在网友们争论不休的时候,高恒注意到了叶向阳朝他做了几个手势,然后目光便转移到成左手上的自拍杆以及直播进行时的手机上。
很快。
高恒便领会了叶向阳的意思。
“把你的手机给我。”
把正开着直播的手机从成左那里要过来,高恒先是看了看网友们的争论,然后对着直播间的网友们说道:“我先跟大家解释下帮信罪吧!”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经淮城警方调查,成某之前售出的银行卡被犯罪分子姚某用于实施网络诈骗,被害人汇入成某银行账户的钱款合计人民币30万元,姚某于近期落网,并供出成某,由淮城警方向……”
这些话,既是说给直播间的网友知道,也是说给在场的成左听。
在线普法!
成左的眉头紧皱,显然在思考着高恒的这些话。
他在去年在网上出售自己的电话卡和银行卡,显然被当初的买家用来网络诈骗了。
但很快,似乎想到了什么的成左眼睛一亮。
“高警官,我有话说。”
仿佛抓到了救命稻草的成左连忙举手。
“请说。”
恍惚间,高恒有种回到上警校时在教室上课的错觉,而他则成了在上面授课的老师。
“你刚刚说了,帮信罪是指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实施犯罪,为对方提供帮助的,但我卖电话卡和银行卡,根本不知道对方会拿这些去干什么,所以不算是帮信罪吧?”
成左的这个疑问,恰恰也是一部分网友不太理解的地方。
“你确定?”
高恒看着成左,声音平静。
面对高恒的凝视,成左感到十分委屈:
“可我真的不知道对方会拿我的银行卡去诈骗啊!”
第110章 你为何如此不开心?
我不知情,所以并不构成犯罪?
成左提出不知者无罪的辩解,其实在法律上涉及到一个概念,叫违法性认识。
违法性认识,是指对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的认识。
国内刑法通说认为,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等同于对违法性的认识,而不论行为人是否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法律,避免了被人借口不懂法律而逃避应负的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成左明知道买卖银行卡和电话卡是不被允许的,就可以准定其存在违法性认识,即使他从没听过帮信罪这个罪名。
因此,成左说自己不知道这是犯法的,是无法作为无罪的辩解的。
巧的是,相关司法解释中,还专门针对帮信罪中关于“明知”的认定做出解释。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十一条情形之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在这种情形下,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去年九月份,你通过二手交易平台,假借出售游戏充值卡的方式,以1600元的价格将自己名下的电话卡和银行卡卖给姚某,已经符合该情形。”
成左直接听懵了。
原本刚生出的一丝希望,瞬间就被高恒的一番反驳,给掐灭了。
他真的犯法了?
成左很清楚,高恒不会在这事情上骗他。
因为没有意义。
【我查了,真的有这个】
【废话,这种情况下,警察会自己瞎编吗?】
【长知识了,没想到还有这样的解释】
【每天一个入狱小知识get】
【学到了,就是不知道什么时候能用上】
【前面的牛批,居然还想实践出真知,佩服佩服!】
直播间里。
有不少网友特地去查了,结果证实高恒所言非虚,直播间很快就被“学到了”这三个字刷满。
活脱脱的在线学法小课堂。
看到网友们的回复,成左更是一片心冷。
几分钟前还是自己“家人们”的网友,转眼就成了高恒的“学生”,自己还成了他们上课的“研究案例”,成左忽然有种想要仰天抹泪的冲动。
浮世无常啊!
今天的阳光甚是不明媚。
看到成左饱受打击的样子,高恒有些无奈地叹了口气。
为了避免更多的人成为下一个“成左”,高恒举着自拍杆,借着成左搭起来的“舞台”,继续对直播间的网友们普法道:
“在‘帮信罪’的办案实践中,有的犯罪嫌疑人找各种理由辩解:‘事先我并不知情’、‘我不知道银行卡、电话卡卖给别人也是犯罪’。
涉嫌‘帮信罪’,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被帮助对象实施犯罪的具体内容,也不要求行为人与被帮助对象存有犯意联络。
只要是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被帮助对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即结合前因后果及基本情理(如通过隐蔽的地点或方式进行交易、交易存在明显‘不平等’的情况等)可以推断的,就认为是当事人应该知道该行为是犯罪。
打着‘不知情’的借口,并不能成为免除处罚的理由……”
“高警官,我想问问,我这种情况,要不要坐牢?”
成左的声音低落,有些认命地问出了这句话。
即便他再怎么自欺欺人,在高恒有理有据的普法下,也不得不选择相信了。
“你的情况,已经属于情节严重,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上一个这种情况的,判了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
高恒的这番回答,让原本心情就很不好的成左,更加糟糕。
没想到今天的警局一日游,直接把自己给送进去了。
想到这,成左不由瞥了眼一旁打酱油的叶向阳。
如果成左没记错的话,他一开始并没有报警和来警察局的打算,是叶向阳的一再坚持,才驱使他走进这里。
还是带着对反诈宣传事业的满腔热情和“正义”。
结果……
“这分明是件好事,你为什么这样看着我?”
看到成左满脸小幽怨的样子,叶向阳奇怪地看了他一眼。
成左愣住了。
好事?
成左怀疑叶向阳在挖苦他。
“说真的,有个好消息,想不想听?”
随着叶向阳的这道声音落下,成左的目光下意识转向了一旁的高恒。
刚才高恒也是这样说的。
然后……
他现在已经对“好消息”过敏了。
生怕又是一个暴击!
“你这情况是自首啊,自首能减刑,你为何如此不开心?”
“这个……”
闻言,高恒也思考了起来。
通常来说。
自首的分类有两种,分别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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