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你打官司,怎么全都无罪了? 第191节
任真示意自己问完了,转向梁治林:“所以张明刚在往上爬的同时,还一直在向王子莹发出威胁。
公诉人说张明刚在掉入化粪池之后,就已经丧失了继续侵害的能力,但这只是事后站在案外做出的分析。
我们要考虑的是,作为当事人的王子莹,在听到张明刚的这些威胁时,她是没有能力判断,张明刚是不是还有继续侵犯她的能力,或者是可能性。”
“辩护人说我是站在案外事后分析,你又何尝不是呢?”
梁治林反驳道:“案发现场没有监控录像,没有目击证人。
你说张明刚在向上爬的时候还在向王子莹发出威胁,这一推论完全是基于王子莹单方面的供述。
但案发现场到底是怎么样的,我们谁也不知道。
有可能事实如王子莹所说,张明刚的确向她发出了威胁,但也有可能并不是王子莹说的那样。
王子莹在把张明刚推入化粪池之后,张明刚什么都没有说,只是奋力往上爬,王子莹却在其面临的现实危险已经完全消失的情况下,连续三次踩踏张明刚的手指。
诚然,辩护人的推论有一定道理,但你的推论完全基于王子莹的陈述,实在是没有多少说服力。”
“看吧,我就说他们律师都是信口雌黄,瞎扯!”
被法官警告了好几次,张家平没敢再大声说话,只是捂住嘴,小声的跟杨淑真炫耀自己的先见之明。
“公诉人也说了,有可能是这样,也有可能是那样。”
任真却是丝毫不慌,“那么在这个争议点上,案件是存疑的对吧?”
“对啊,只有王子莹自己的说法,那当然是存疑的,这个.”
梁治林刚理所当然的说了两句,然后就愣住了。
审判席上,三位法官互相看了看,知道任真掐住了这部分争议点的要害。
在刑事诉讼中,案件存疑的话,有一个标准叫做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如果案件存在不确定的情况,就要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去做出解释,去采取对于被告人相对有利的一种说法。
其实这个原则也就是“疑罪从轻、疑罪从无”这个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细化。
现在关于张明刚在往上爬的时候是否向王子莹发出了威胁,只有王子莹一个人的供述,供述可能为真,供述也可能为假。
那么在公诉人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就只能采取对王子莹有利的一种说法,也就是王子莹说的是真的,张明刚往上爬的时候,确实向王子莹发出了威胁。
“存疑是啥意思啊?”
杨淑真小声问旁边的丈夫。
“这玩意,我也不造啊。”
看着公诉人的表情好像不对,张家平摇摇头,他要是知道的话,素质也不会这么堪忧了。
“但就算张明刚往上爬的时候有威胁的言语,王子莹也不能采取踩手指这样的方法阻止他往上爬。”
又是就算,听到梁治林说出来几个字,萧国柱头都要大了。
“试想,你把一个人推倒了水里,他说等他上来要打死你,你就要阻止他上来吗?
我觉得法律显然不会允许这样的举动。”
梁治林迅速换了个方向,不在存疑部分纠缠:“落入化粪池,爬上来是一个人的本能反应。
被人推进化粪池,那么发出一些过激的言语,也在情理之中。
王子莹是把张明刚推下去的人,不能苛求张明刚一句话都不说,更不能因为张明刚有一些不恰当的言论,就认定王子莹可以剥夺他的生命。
刚才我们已经说过,在张明刚落入化粪池之后,王子莹面临的现实危险已经消失,她完全可以逃离现场。
可是她非但没有离开,而是采取了最为极端的一种方式,结束了张明刚的生命。”
梁治林看向脸色苍白的王子莹:“我相信王子莹的话,我相信她在踩张明刚手指的时候很害怕,我也相信她脑子是空白的,但这并不能成为她无罪的理由。
在张明刚对她的强奸行为已结束的当时,还踩了挣扎求生的张明刚的手指,只有一种解释,那就是王子莹对张明刚有着无穷的恨意,张明刚案发前对她的侵犯让她失去了理智。
所以王子莹才会放弃逃跑的机会,转而使用踩手指的方法,还是三次,让张明刚离开了这个世界。
虽然事出有因,但这并不能改变王子莹事后防卫的事实,因此其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梁治林言辞凿凿,指出了王子莹的行为是不被法律允许的。
事后防卫到底是什么?
王子莹有限的法律知识并不足以支撑她分析当下的局面,求助的目光再次投向任真。
“公诉人举的例子非常生动啊,如果我把一个人推到水里,他一边往上爬一边骂我甚至说要打死我,我似乎并不应该阻止他爬上来对吧?”
梁治林抱着手臂,毫不犹豫的点头:“那当然了,他说要打死你,只是犯意表示,未必是真的要打死你。
思想表达不是犯罪,所以在往上爬的过程中表示要报复,绝对不可能属于行凶,正当防卫自然也就不存在了。”
“可公诉人别忘了,王子莹并不是无缘无故把张明刚推下去的。”
梁治林说的有鼻子有眼,眼看着就要把在场的人绕进去了,任真及时点出了他话中的瑕疵:
“王子莹是在被张明刚侵犯之后,才把张明刚推到化粪池里去的。”
所以呢?
梁治林一时间没反应过来,有什么区别吗?
当然有。
“刚才我们已经讨论过,从两人相遇的马路边,到案发现场,王子莹把张明刚推下化粪池之前,她始终是面临被强奸的现实危险中的,对吧?”
嗯对啊,所以她推那一下算是正当防卫。
但这跟她后面踩那几脚不是一回事啊。
“或许公诉人觉得,从王子莹把张明刚推下去之后,她所面临的危险就已经消除了,但实则不然。”
任真摇摇头,看向王子莹:“还是那句话,这是我们事后站在上帝视角分析得出的结论。
但是站在王子莹的角度,她觉得自己的危险是否已经消除,这才是最重要的!”
第215章 最高法是这样说的,你不同意?
“你这是假设了张明刚爬上来之后会对王子莹实行侵害,根本就是为了给她脱罪强词夺理!”
梁治林表示反对:
“我们要看到的,是张明刚已经掉进化粪池,他爬上来之后,怎么还可能对王子莹实施侵害?
不能因为假设他爬上来之后会干些什么,就滥用正当防卫这个概念。
从马路边离开开始,张明刚就已经没有对王子莹有实际的侵害动作,就算王子莹由于害怕恐惧心理选择其他方式斡旋,在她把张明刚推进化粪池开始,她的正当防卫权就已经行使完毕了。
王子莹在张明刚落入化粪池后还连踩三脚的行为,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正当防卫。
站在刑法的角度看,王子莹完全能够预见到,自己踩踏张明刚手指的行为,有可能造成张明刚被淹死的死亡结果,所以她是放任了张明刚的死亡,对张明刚的死亡持间接故意。
王子莹的行为毫无疑问构成事后防卫,应该以故意杀人罪处理。”
法庭辩论到这里,已经陷入僵局。
三名法官也是皱着眉头,各怀心思。
公诉人坚持认为,张明刚在掉入化粪池后,不法侵害就已经完全结束,王子莹不再面临被强奸的现实危险,所以她踩手指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辩护人这边则是认为,王子莹面临的危险是否消除,要站在王子莹的角度去看,这样看的话无疑则是构成正当防卫。
所以到底是什么呢?
法官心里也是不停摇摆,拿不定个主意。
“如果公诉人坚持认为,在张明刚落入化粪池后,王子莹就不应当继续防卫,那我想请问公诉人一个问题。
如果是你处在王子莹的位置,面对一个刚刚想要强奸你,被伱带到这里推入化粪池的一个醉汉,他一边往上爬一边说着上来要打死你。
你会觉得他只是吓唬吓唬你吗?或者你觉得他上来之后不会对你实施侵害行为吗?”
面对任真的问题,梁治林自我代入了一下,嘴巴张了张,再也说不出话来。
嗯,这是社会一般人的角度?
萧国柱跟其他两位同事对视一眼,大家都察觉到任真透过这个例子表达出来的意思了。
“我想只要是个正常人都猜得到,张明刚爬上来之后,对王子莹实施打击报复的概念几乎是百分之百。
有这样一个前提在,公诉人仍然坚持认为王子莹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吗?”
“就是就是,换成是我我不但踩他手指,我还要甩几块转头下去!”
旁听席上,早就忿忿不平的魏双燕忍不住吐槽了一句。
她小声的吐槽只是引来了法官的一瞥,倒没有真的把她赶出法庭。
“但王子莹明明还能逃跑,为什么非要选择这种极端的举动?这难道还不能证明她有杀人的故意吗?”
梁治林憋了半天,终于蹦出来这么一句。
“只有紧急避险才对手段才有特殊限制,法律可没有限制正当防卫必须采取何种手段。
您这话就好像在说,碰到个抢劫的我把他头打烂了,您非说明明能报警我为什么要用板砖?那我的行为难道就不是正当防卫了吗?”
对面的公诉人明显已经黔驴技穷,任真觉得是时候再加把火了:
“今天我们坐在法庭上,不能奢求案发当晚的王子莹跟我们一样冷静、理智。
我们要还原案发当时的情况,设身处地的想一下,作为一个深夜独行的弱女子,一个醉汉刚刚对我实施了侵犯,虽然还没有到最后一步,但是他几乎把我的衣服撕下来了。
现在我好不容易把他推进了化粪池,他一边往上爬一边说上来要报复我,真等他上来了,我的人身安全能得到保证吗?
最高法和最高检刚刚出台的关于适用正当防卫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在面对有可能构成正当防卫的案件时,要立足具体案情,依法准确认定。
我们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
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准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
连最高检都认为我们要综合把握,公诉人将案发当天前后的案情割裂开来,是不是有点违背指导意见的精神了?”
“我”
梁治林只觉得胸口一闷,差点一口气就没上来。
这是拿指导意见压我?
审判席上,萧国柱则是差点没笑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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