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你打官司,怎么全都无罪了? 第229节
谷东刚也不是很有底气。
“但是得站在防卫人视角啊,按照传统的分析方法来的话,那就直接定不是特殊防卫就好了,咱们也不用纠结了。”
宗义军明显是倾向于特殊防卫的。
“是站在防卫人视角没错,但也得综合全案案情啊,杜金亮他们是去要债的,要债的手法是不合适,但他们也没带家伙,至于动刀吗?”
叶秉文反问道。
“动不动刀,不能单看杜金亮他们用了什么工具,就算赤手空拳,给张驰和蔡美娟带来的危险也挺严重的了。”
宗义军还是坚持自己的观点。
“还有辩护律师说的,那个王亚军到现场之后,没有及时妥当处理,看在张驰眼里确实意义很不一样。”
谷东刚踌躇道:“要是我的话,我甚至会想这不会是有关系吧?
那我今天岂不是更危险了?”
“你这就有点过度联想了啊。”
宗义军打断了他:“那小姑娘一看就是没处理过这种案情,最多算个工作失误,别这么说人家。”
“我又没说她怎么怎么样,我是说站在张驰的角度,你们说,他有这种想法是不是很正常?”
叶秉文和宗义军沉默了。
相对无言了不知道几分钟,还是叶秉文说话了:“但我还是觉得特殊防卫判的太极端了。”
“嗯仔细想想也是,对于这种催债的,确实也没有太多可以参考的法条或者判例,要是这次判了特殊防卫,以后面对这种催债手法,难免会出现更多过激行为,整体来看影响不好。”
谷东刚看向宗义军:“老宗伱觉得呢?”
见两人都看向自己,宗义军叹了口气:“其实我也是拿不准,不过判特殊防卫,跨度确实是有点大了,要不还是相对保守一点吧。”
“嗯,那特殊防卫就不构成,这点过。”
叶秉文在纸上划拉了一笔:“然后就是这个限度问题,张驰的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
“要是按照公诉人的逻辑去顺下来,执法人员到现场之后,面临的危险程度降低,张驰的防卫行为过限了。
可是辩护律师那边又给出了反驳,公诉人的逻辑是通常情况下成立,可是本案又不是特殊情况,这就又跟执法人员在现场起到的作用有关了。”
谷东刚捋了一遍,有点无奈:“估计这个王亚军没想到后边会这么麻烦,不然就是打死她也不敢把张驰和蔡美娟留在接待室。”
“而且她这一来,真的是还不如不来。”
宗义军叹道:“她要是不来,说不定接待室里的情况会那么一直保持下去,最后会怎么发展不知道,但大概率也不至于死人。
可是她这过去转了一圈,直接给张驰搞应激了,想冲出接待室不成,才会混乱之中拿了刀。
律师说因为王亚军的出现,张驰面临的危险程度上升,还真没亏说她。”
“不对。”
叶秉文突然说了句:“不是张驰面临的危险程度上升,而是张驰自以为他面临的危险程度上升。
杜金亮他们几个的行为,在王亚军到达现场前后没有什么改变,虽然有点不尊重执法人员、无法无天的意思,但实际上他们的行为在这个过程中是没有升级的。
是张驰多了个想要冲出接待室的动作,才导致了冲突的发生。”
“是这样没错。”
谷东刚想想是这个理:“要站在防卫人的角度看没错,可是也要综合全案情况。
杜金亮他们的行为是不法侵害没错,但也止步于此了,要说什么行凶,或者是跟行凶、杀人、抢劫这些危险相当,确实是有些过了。”
“所以张驰这,可以防卫没问题,但是造成的后果确实太严重了,算是过限了吧。”
宗义军叹口气:“说起来张驰一开始其实也算是受害者,不管他爸妈欠了多少钱,甚至就算是他欠了钱,也不应该被用杜金亮他们这种方式对待。”
“那就是防卫过当,限度问题也解决了。”
叶秉文收起了纸笔:“故意杀人这个就不用讨论了吧?纯是那几个被害人在那瞎扯。”
“嗯,防卫过当也就是个故意伤害,杀人肯定够不着。”
谷东刚和宗义军点头。
“那自首呢?自首能不能算?”
“我觉得算。”
谷东刚几乎没有犹豫就回答:“本案中案发后虽然没人报警,但是王亚军就在办公楼外面,杜金亮都跑到外边了张驰都还没跑,我觉得是自首。”
“可他确实没有逃跑条件。”
宗义军有些犹豫。
“有没有逃跑条件是客观上的,但是自首更多是考虑主观上。”
叶秉文倾向于谷东刚的观点。
“但是自首也要考虑‘自动’投案这个情节,我觉得张驰当时没跑,更多是吓傻了,或者是没反应过来,至于到底有没有想自首,真不好说。”
“全体起立!”
回到法庭后,叶秉文直接开始宣布判决结果。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驰故意伤害一案,被告人张驰对一审法院做出的(20XX)H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具有相应管辖权,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张驰的母亲蔡美娟向杜金亮等人借款共计135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0%。
因蔡美娟还款不及时,杜金亮等人曾多次与之发生冲突,蔡美娟曾报警多次。
案发当天,杜金亮等人将蔡美娟家里的物品搬运至蔡美娟公司门口,并且在公司门口吃烧烤、喝啤酒,当晚20时许,上诉人张驰与蔡美娟来到公司,被杜金亮、李福军、严兆生、郭天明带至办公楼一楼接待室。
在接待室中,杜金亮等四人收走二人的手机后,对张驰和蔡美娟实施了辱骂、殴打、脱裤等行为,并不允许其离开接待室,公司员工报警。
当晚22时17分,执法人员王亚军带领两名辅警到达接待室了解情况,随即离开办公楼找报警人了解情况。
张驰与蔡美娟欲随王亚军三人离开接待室,遭到杜金亮等人阻拦,并强迫二人坐下。
张驰拒绝后被向接待室角落推搡,争执过程中张驰拿起桌上尖刀警告杜金亮等人不许靠近,杜金亮出言挑衅并不断逼近,张驰遂捅刺杜金亮腹部一刀,又捅刺围过来的李福军胸部、严兆生腹部、郭天明背部各一刀。
王亚军很快返回接待室,经连续责令后,张驰交出尖刀。”
听到事实认定完毕,任真心里略微松了点,这次认定的事实比之一审,对于王亚军三人到达现场后的描述详细了很多,显然法官们把这个情节考量在内了。
“本院认为,案发当时,杜金亮等人对张驰、蔡美娟实施了限制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行为,并伴有侮辱和推搡等行为,当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张驰和蔡美娟欲随执法人员走出接待室时,杜金亮等人继续阻拦。
在张驰持刀警告后仍挑衅并逼近,可以认为张驰实施正当防卫所要求的不法侵害,当时的确存在,并且处于正在进行的过程中。
张驰是在其人身安全面临现实威胁的情况下才持刀捅刺,且捅刺的对象都是在其警告后仍向前逼近的人,可以认定其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具有防卫性质。
杜金亮等人的催债行为虽然不妥,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是并不属于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中的行凶,因此张驰的防卫行为不属于特殊防卫。”
张驰和蔡美娟心中一沉。
任真则是脸色如常。
他早就有心理准备,按照正当防卫打只是策略,他本也就不觉得张驰的行为真的能够被认定为特殊防卫。
包括限度上的问题,单纯从法律角度看,他也更倾向于认为张驰是防卫过当。
之所以按照正当防卫来打,不过是为了替当事人争取更多利益罢了。
“上诉人提出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及在案证据显示,杜金亮一方虽然人数众多,但其实施不法侵害的意图是给蔡美娟施加压力,以要回他们的债务,在催债过程中未携带、使用器械。
在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时,杜金亮等人并没有与张驰发生剧烈的对峙和肢体冲突,虽然在张驰持刀警告之后仍然出言挑衅并靠近,但并未实施强烈的攻击行为。
并且即使是在被张驰刺中之后,杜金亮等四名被害人也没有实施暴力的还击行为,并且被害人郭天明系被张驰从背后捅伤。
综上,应当认定张驰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
故对于辩护人所提张驰的防卫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蔡美娟面如死灰,张驰的脸色倒是还好。
本来他一审被判的是无期,一审法院连他行为的防卫性质都没有认定。
现在虽然认为他是防卫过当,起码比一审多了个防卫性质不是。
这总不会还判我无期吧?
“对于被害人及家属提出,张驰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经查,虽然张驰连续捅刺四名被害人,但捅刺对象都是向其不断靠近的人,并且没有对任何一名被害人出现追砍或连续捅刺的举动。
可见,张驰的目的在于制止不法侵害并离开接待室,不具备杀人故意,故对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张驰是否构成自首,经查,在张驰持刀捅人之后,执法人员迅速返回接待室,经多次责令后交出尖刀,其行为只是未抗拒现场执法,并无自动投案的意思表示和行为。
故对辩护人认为张驰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第247章 他杀死了那个城管
“关于本案的刑罚裁量问题,出庭公诉员指出,被害方有严重过错等可以对上诉人从宽处罚的情节,一审判决量刑畸重,对张驰应当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
经查,本案案发前,杜金亮等四名被害人就曾多次实施过侮辱蔡美娟、干扰公司生产经营等逼债行为,蔡美娟多次报警,杜金亮等人的不法逼债行为并未收敛。
案发当日,杜金亮等人的非法拘禁、殴打、侮辱等行为,加上连日来的多次催逼、骚扰,导致张驰实施防卫行为时难免带有恐惧、愤怒等因素。
尤其是杜金亮裸露下体侮辱蔡美娟对引发本案有重大过错,虽然距离张驰实施防卫行为已间隔二十分钟,且执法人员已到达现场,但该行为是引发本案的重要因素,且执法人员现场处置不当,对张驰的判断及情绪都产生了不利影响,在刑罚裁量上应当作为对张驰有利的情节考虑。
杜金亮的辱母行为严重违法、有违人伦,应当受到谴责和惩罚。
但张驰在执法人员并未远离的情况下持刀捅刺,致使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且其中一人重伤系张驰从背后捅刺,损害后果严重。
且除了杜金亮之外,李福军等另外三人并未实施侮辱蔡美娟的行为,张驰的防卫行为造成损害远远大于其保护的合法权益,防卫明显过当。
张驰及其母蔡美娟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张驰的防卫行为超出法律所容许的限度,依法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综上所述,张驰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伤亡后果,减轻处罚后应当在三至十年有期徒刑的法定幅度内量刑。”
叶秉文稍微顿了顿,所有人都意识到他要宣布最后的判决结果了: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等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撤销C省H市中院(20XX)H刑初字第1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第一项刑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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