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你做律师,怎么全都是被告? 第178节
两人换上泳衣,张三就坐在水池旁边,手里拿着一本刑法书。
这个李四看到张三来到游泳馆不游泳看书,有些纳闷,便出言相劝,想让李四下水陪他一同玩耍。
而张三呢,为人勤奋好学,只想看书,不想下水。
劝了半天的李四感觉无趣,便是自己玩耍去了。
在水中,李四玩的是不亦乐。
蛙泳、仰泳自由泳,不停的切换姿势来吸引张三的注意力。
而张三呢,一心从不二用,二耳不闻窗外事,就抱着那本刑法是一页又一页的翻阅着,好像在找着什么东西。
这个李四呢一看到自己的热情没有被回应,也是对张三失去了兴趣,生气的他选择去深水区玩耍,好巧不巧的事,刚刚游到深水区的他便是体力不支,又碰巧的小腿抽筋,便开始向张三呼救。”
“李四在水里扑通扑通的慌乱挣扎:“张三,给我扔个游泳圈过来”,而张三呢,对于李四的求救不闻不问。
这个李四呢,在游泳池里拼命的挣扎,两分钟后呢也是彻底没了动静。
大家说说,在这里面张三的行为构不构成犯罪。”
说完问题的李晨看向直播间的弹幕:
“见死不救好像不犯法吧?”
“别人不知道,我三哥肯定不犯法。”
“这个李四,都说了多少次离我三哥远一点,就是不听,你看看,又死了吧?”
………
(本章完)
210.第207章 嫌疑人需要自证清白
第207章 嫌疑人需要自证清白
“我看了一下,大家都认为张三的行为属于见死不救,而见死不救没有强制性的法律约束,所以他不构成犯罪,对吧?”
“我们先来分析一下这起案例,看看这个张三的行为到底能不能构成犯罪。
案件中,张三和李四是好友,两人约定好去游泳馆,在这里,张三和李四是认识的,既然认识,那就不能够再去按照传统意义上的见死不救去定义。
一个案件的发生,从执法单位的角度来看,他们会先用排除法。
李四的死,到底是意外还是人为,这是一个未知数。
从李四家属的角度出发,张三就是在故意杀人。
为什么这么说呢?
从案件当中,是张三和李四一起去的游泳馆,李四却死了,这是他们作为受害者家属无法接受的结果。
在李四溺水身亡的前几分钟,曾向张三进行求救,这个时候张三在干什么?他在看书啊。
正经人谁会到泳游馆去看刑法书?
他为什么看书?不就是想要掩盖自己内心深处想要害死李四的真实想法。
两人一块去游泳馆,张三如果能够在李四遇难时能够伸出自己的援助之手,那李四就不会死,所以见死不救就是故意杀人,张三就应该对李四的死负责,甚至于偿命。”
李四推了推自己的镜框:“这是普遍家属的真实想法,他们面对自己亲属受到伤害时往往会失去理智。”
“好像是这样唉。”
“就是这样,上次我跟朋友一块出去玩,那家伙喝了点酒跟家人发生了冲突,我也一直在拉架,他家里人还说我的不是,说我要是不叫他出去喝酒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事了,从那以后我们就再也没联系过。”
“我们再来站在执法单位的角度看这起案件。”
李晨继续分析案件:“常见的命案发生,执法单位结合案发现场的具体情况用排除法分析案件。
而排除法第一位的,永远是他杀。”
“先排除人为,才能定性是意外。
这句话可能有很多人听着会感觉不舒服,可事实就是这样,主要的原因,还是因为行为人的行为是不可确定的。
人是有思想的,人会说谎。
在案发现场,只有李四和张三两人,那么张三就会被执法单位定性为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
张三被执法单位带去问话,询问其主要的怀疑点。
案件中有两个疑惑的点。
第一,张三为什么会在游泳馆里看刑法书。
这是一个反常的点,张三需要向执法单位解释自己的异常行为。
第二个点,在李四溺水的期间,张三是否知道他的情况。
第一个点很好解释,张三可以说自己在研究法学,所以加班加点一刻都不敢松懈。
没有人规定,不能够在游泳馆里看刑法书。
这个点其实不重要,张三想看什么是他的自由,哪怕是带了一本封面女郎在那里研究也无伤大雅。”
“第二个点,也是案件能否构成故意杀人的主要因素,那就是张三是否知道李四的紧急情况。”
“李四溺水了,需要救援,而张三在的警方的询问时态度更是十分的猖狂。
他说老子知道李四溺水,他也问我索要游泳圈,我把刑法书翻了一遍,发现没并有法律规定说我必须要给他游泳圈。
张三的口供中,明知李四遇难见死不救,在加上李四家属的证言,证明李四和张三是有矛盾冲突,那他的行为就不在是单纯的见死不救。”
“朋友见死不救不犯法,在刑法理论中,有一种以不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而所谓“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一种情况,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没有做的情况。
而日常生活中,见死不救很有可能会被判有民事责任:
一是行为人负有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是构成不作为的前提。这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由行为人先行的行为而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义务等。
其次是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而未履行,但由于某种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不作为。
第三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即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而案件中,张三如果十分嚣张的回答自己就是不救,很有很能会构成故意伤害而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
换个说辞,如果张三在口供中明确指出,自己不知道李四遇难,还能构成犯罪么?
在案件中,李四来回折腾,导致体力不支而后腿抽筋,这是他遇难的主要原因。
张三因为研究刑法,把自己的所有精力都放在了刑法之中,完全不知道李四的情况。
从游泳馆的监控摄像头可以看出,张三确实不知情,因为他的注意力从始至终都在刑法书里,那他的行为就肯定不是犯罪。”
“张三的解释执法单位会听么?”
“讲个笑话,疑罪从无!!”
“不说了……”
网友们又谈起了自己的不满,皆有真实遭遇所验证。
“看了你们的弹幕,我也大概明白了你们所说的是什么。”
李晨一脸严肃的开始解释:“我们不能排除不合理的审讯和问话,但能不能构成犯罪还是得看证据。
这里是有个矛盾的点,就是我们是否需要自证清白。
首先,执法单位找到你,就代表着伱有可能涉及到了违法犯罪的事情。
有证据指向这件事情可能是你做的,那你就得证明这件事情不是你做的。
而武协部门,他们负责的是立案侦查,这是一个很重要的节点,有很多律师在网上说这一环节不重要,最主要的原因是因为我们没有办法介入。”
案件的初始阶段,武协所立案侦查还没有结束,律师不能查看证据。
而在第一阶段中的第一口供,又被视为主要口供。
这个世界的法律,互相矛盾的点还有不少啊…
(本章完)
211.第208章 有理走遍天下,懂法才能不怕!
第208章 有理走遍天下,懂法才能不怕!
“关于大家说的问题,我只能说一点。
是你做的,你百般抵赖都是无用之功,只要你犯了法,终有一天会被绳之以法。
反过来说,伱没有犯法,任何人都不能让你来背这个锅。
如果大家真有遇到执法单位有违规的情况,你自身也是没有任何的问题,可以联系我,我会站在大家的角度用法律来维护咱们的合法权益。”
李晨趁机又给自己打了一波广告,而网友们也开始吐槽:
“不愧是你,李老板!”
“我在讲述人间现实,而李老板去趁机打广告。”
“李律师,你真的敢和执法单位对顶?我上次找了律师,开庭之前说的豪言壮志,开庭之后屁都没放一个(愤怒)”
“李律师,我家猪难缠大出血,找你可以么?”
李晨挑选弹幕进行回复:
“这个东西不叫打广告,而是你们的迫切需要。
在案件之中,你们身为当事人,又顶着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说的话很难被执法单位去采纳,这时候就需要律师进行介入,利用自身所学习的法律知识为给你们辩护。
我不知道你说的是什么,或许你的行为没有可以辩护的点,所以律师才在审判庭上默不作声。
还有一种可能,那就是你找了当地的律师,他们会注重人情世故,不愿意去替你说话。
母猪大出血,可以找个兽医,实在你可以在网上花点去钱买一本母猪产后护理,这本书网上售价九块九,也不算太贵。”
喝了口茶水,李晨继续说道:“我们现在继续讲述张三的案件。
说张三在一家游泳馆,屁股下面坐了八个游泳圈。
李四游泳又一次遇到了险境。”
李晨面带微笑,直播间内的网友看到了李晨的笑脸开口吐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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