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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开局请朱元璋退位 第356节

  朱允熥将改革措施说完,又讲了一遍这样做的原因和作用。

  杨士奇和姚广孝皆不断点头。

  太孙殿下果然深谋远虑。

  这些举措,可不是一般人能想出来的。

  不过,杨士奇心中还疑惑。

  “如此一来,刑部的权力,是不是太大了一些?”

  部门权力太大,缺少制约,本身又会产生新的问题。

  朱允熥微微一笑:“所以,还有一项至关重要的改革,将刑部一分为二。”

  “在刑部之外,另设法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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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1章 朝廷大调整!锋利的刀!

  杨士奇和姚广孝皆微微错愕。

  明初国家新建不久,各项规章制度皆还在探索阶段,各部门的权力调整也非常普遍。

  不了解历史的人,很容易先入为主,以为六部都有固定的职权范围,各司其职,互不干扰。

  而这个权力范围,看他们的名字就知道了。

  事实上,这种想法无疑是错误的。

  同为刑部,朝代不同,职权范围相差很大。

  隋唐时期,大理寺审判犯人,刑部复核。

  到了明清,则截然相反,刑部审判,大理寺复核。

  即使是在同一个朝代,不同年代,不同皇帝治下,职权都是天壤之别。

  朝廷对各部权力范围进行调整是很正常的事情。

  然而,要将刑部一分为二,新设法部,如此之大的变革,还是极为罕见的。

  朱允熥对此早有腹稿。

  “审判之权,移交法部,刑部只负责抓捕犯人,无权审判。”

  虽然这个时代有三法司会审的制度,但在实际上操作中,除了朝堂上极为瞩目的大案要案,一般的案子,刑部基本上就定下来了。

  所谓的死刑都必须经由大理寺复核,都察院全程监督,基本上形同虚设。

  在判案审案上,刑部发挥着最为核心的作用。

  但在朱允熥看来,抓人,审案,定罪,全程操之于一个部门手中,多少有点太远于儿戏了。

  在这种制度下,如果一开始抓错了人,后面多半是不会认错的,而会将错就错。

  如此一来,冤假错案必定不少。

  将审判权从负责抓捕的机构和人员手中剥离,是至关重要的监督措施,也是最有效最彻底的监督。

  其他的巡察,检查,都远远比不上。

  不仅仅中枢需要如此,地方也一样。

  “都按察使司亦一分为二,另设法司,专司审判。”

  “府衙则设法科,县衙设法房,负责审判之问。”

  “法科亦如同刑科一般,既受县衙管,亦由法司辖制,双重管理。”

  “日后审案判案,原则上地方主官,皆不再介入。”

  “无特殊原因,地方主官不再升堂审案判案。”

  “若事出有因,要详细记录在册,上报上级,陈明原由,并留好档案,以备复查。”

  “除此之外,凡擅自介入审案判案的地方主官,一经发现,严加查处。”

  “为杜绝冤案,法部可另外派遣法官外出巡回审案。”

  “外出法官不受地域限制,可纠正地方上的冤假错案。”

  ……

  朱允熥将自己的方案,细细讲述。

  对于双重管理,他也做了详细的解释,基本上就是“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在此之前,中枢对地方部门从来没有进行过垂直管理,地方上的权力,都在地方主官手中。

  进行垂直管理,无疑是极大的改变。

  至于办案与审案分开,以杨士奇和姚广孝的聪慧,自然是一听就懂。

  听朱允熥说完,杨士奇赞叹道:“太孙殿下考虑得极为周到,这个法子甚好。”

  姚广孝道:“办案审案分立,天下冤狱,可少七成。太孙殿下此举,善莫大焉。”

  事实上,古人并非不知道办案和审判要分开,要不然,朝廷也不会有三法司。

  但在地方上,为了方便,还是一直合在一起。

  最主要的原因是,地方上所有事务都是主官一把抓,分开没有意义。

  朱允熥用垂直管理的办法,相对加强其独立性,又禁止主官随意介入,性质就完全变了。

  办案和审案判案,才能实现。

  一方面,地方主官的任何介入,都有文件和档案呈交上级,说明原由,这也使得他们不敢随意介入。

  另一方面,案子不是地方主官审判的,但地方主官仍然有监督之权,一旦发现有冤假错案,地方主官就会主动纠正。

  这与自己审判,推翻自己是不一样的。

  何况垂直管理后,上面的控制将大大加强,也能杜绝地方贪污腐败,或者询私情枉法裁判的问题。

  “那法部的人选?”杨士奇问道。

  朱允熥微微沉吟,道:“就将周志清暂代法部主官。”

  “至于大理寺,其职权也进行调整。”

  “日后大理寺主要负责制定律条,以及对不清楚含糊不清,有歧义的法律条文进行解释。”

  其实一开始的时候,朱允熥想过让大理寺转为法部。

  在历史上,也正是大理寺这一机构,最终转为了最高法院。

  但考虑到垂直管理的问题,大理寺对下面的机构人员毫不熟悉,而从刑部分割出去的法部,则没有这个问题。

  且刑部的人,更清楚办案人员是用什么方法进行刑讯,用什么方法办案的,因此在审案判案的时候,反而很容易看出问题来。

  大理寺则不如干脆让其变成制定律法和解释律法的机构。

  古代对立法工作虽然重视,但他们往往认为一部法律制定出来了,就万事大吉了。

  后世千秋万代不改。

  这是因为古代长期不变农耕的生活,给人们带来了这种先入为主的观念。

  朱允熥很清楚,随着自己持续不断的推进大明变革,大明大跨步走进新时代,社会变化日新月异,法律必须要适用时代的发展需求。

  立法工作,就显得极为重要了。

  现有的《大明律》仍非常粗糙,很多案件的审判,往往是以主官的道德审判为主,带来了数不清的问题。

  大理寺的官员,本身就是最熟悉法律法条之人,他们担负其这个责任,也十分合适。

  朱允熥阐述了一下自己对立法工作的看法。

  “立法要细致,做到凡事皆有法可依。”

  “用刑要谨慎,不可量刑过重。”

  “另外,以罚代刑,交钱免予处罚之事,自即日起,全面停止。”

  “有犯罪而需罚钱者,直接判决罚款即可,但罚款与刑罚不能两相抵消。”

  自秦汉以来,历代封建王朝都有一个非常“优良”的传统。

  那就是一个人犯了罪,只要交钱,就可以免予刑罚。

  比如,偷盗了二十两银子的财物,按律要仗五十,但他愿意交二百两银子,便可以不用挨板子了。

  只有杀人案,造反案等特别重大,影响极其恶劣的案件,才不能交钱免罚。

  这一制度,为历朝历代所采用,大明也不例外。

  当然,比起汉朝,大明已经好多了。

  汉朝甚至有不少官员被判了死罪,交一笔钱后,便免罪了。

  大明已经对很多交钱免罚的范围进行不少限制,但仍然有不少罪,还是可以交钱免刑。

  在朱允熥看来,这实在太荒谬了。

  法律真成了有钱人的法律。

  这一条,非改不可。

  杨士奇轻轻点头,道:“太孙殿下想得周到,此项确实该废除了。”

  眼下大明国库又不差钱,以罚代刑,毫无必要。

  但罚款又是必须的。

  有些罪,只能罚钱,也必须罚钱。

  姚广孝亦轻轻点头,道:“如此安排甚妥。”

  “还有都察院。”朱允熥目光内精芒一闪,道:“都察院亦要大改,原来的职责主要作为三法司之一,监督办案审案,日后只作为监察机关,主要负责监察百官。”

  “加强都察院的监察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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